关于对全市农村“文明户”实行奖励的有关规定
发表时间:2017-05-18 来源: 吕梁市文明办
按照市委、市政府的安排,市文明委在全市农村组织开展“传承好家风,争当文明户”活动,并以“市文明委发〔2017〕5号”文件印发《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“传承好家风 争当文明户”活动实施方案》。目前各县(市、区)按照《实施方案》中提出的孝老爱亲、勤俭办事、脱贫光荣、诚信守法、崇文学技等标准,从村、乡、县逐级铺开“文明户”评选表彰工作。市文明委也将对各县(市、区)推荐出来的15户“孝老敬老文明户”进行表彰奖励。
为了充分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与“传承好家风,争当文明户”活动的积极性,营造“文明户光荣、文明户光彩”的浓厚氛围,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文明素质和“文明户”荣誉感,形成全社会学习“文明户”、尊重“文明户”、争当“文明户”的良好风尚,市文明办会同吕梁军分区政治部、市信用联社制定对全市村级以上“文明户”实行奖励的有关规定如下:
一、“文明户”家庭成员,符合征兵规定条件的,可优先参军入伍。
二、“文明户”家庭成员,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的,可优先安排贷款。